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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开云的网站是多少 时间:2024-02-04 23:02:01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请查阅本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二、风险因素”部分,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0元(含税)。

  该预案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主要是做系列光引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分类(2018)》之“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是全国产量最大、品种最全的光引发剂生产供应商,在光固化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

  光引发剂是光固化材料(最重要的包含UV涂料、UV油墨、UV胶粘剂等)的核心原材料,光固化材料是传统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重要替代产品,是实现国家VOCs减排战略、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由于其环保、高效、节能、适应性广等优良特性,光固化材料大范围的应用于国民经济的众多领域,包括木器涂装、塑料制品涂装、装饰建材涂装、纸张印刷、包装印刷、汽车部件、电器/电子涂装、印刷线D打印等多种行业。随世界各国对环保要求的逐步的提升和技术进步,光固化材料的应用场景范围不断拓展,市场需求持续扩大。特别是随国家明白准确地提出“双碳”目标的形势下,节能减排的光固化技术应用将会得到实质性政策利好加持,从而持续提高渗透率。

  公司长期致力于通过自主研发创新,为大气污染防治及下游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环保、节能、高效的光固化产品、技术与服务。公司在光固化领域积累了大量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并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通过对系列光引发剂产品的技术、工艺的研发、组织生产并实现销售获得收入,盈利大多数来源于于光引发剂产品的出售的收益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工作由公司集中实施管理。公司定期依照订单情况、销售预测和生产计划进行物料采购。对于原有物料的常规采购,生产计划部门每月末提出月度采购计划;月度采购计划经采购部门、供应商管理等部门会签审核批准后交由采购部门具体实施,即选择适宜供应商并进行询价、议价;采购部及审核部根据上月对供应商评价和询价情况确定本月采购厂家、数量及价格,采购合同经采购部门评审批准后签署,采购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做跟踪;收货后由原料检验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原料入库的同时对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对于新开发供应商,依据公司《新供应商准入流程》,首先由供应商管理部门向潜在供应商索要样品,并交由质检部门检测、研发技术部门登记备案。产品技术指标合乎条件的,经研发技术部门同意,采购部门向其进行小批量采购试用,经小批量使用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作为公司待认定合格供应商。之后,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部门对潜在合格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生产环境、价格、交期、付款方式、质保体系等做综合考察,符合公司条件的,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

  公司基于原料供应的便利性以及自然环境、员工、经营成本等因素考虑,已构建了山东滨州、江苏常州、湖南怀化三个布局合理的现代化生产基地,并正在新建或拟建内蒙古赤峰、江苏徐州、山东东营三个生产基地(其中江苏徐州为电子化学材料生产基地,其他均为光固化材料生产基地),对于184、TPO、1173、907等主流光引发剂品种,为确保客户的真实需求,公司尽可能保证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地生产。企业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按照每个客户订单、未来市场趋势及自身库存情况确定生产计划。公司在上年末和本年初,会制定全年销售计划。销售部门每月根据已签署的销售订单及客户意向情况制定销售计划,销售计划经公司生产运营会议确定,并结合产品库存,下达给生产部门当月生产计划,生产部门据此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各生产基地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这类的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及生产安全。通常,公司为确定保证产品供应的稳定,实现用户的临时需求,会依据市场判断备有一定的安全库存。

  公司的具体销售模式包括向计算机显示终端销售和向贸易商销售两种。计算机显示终端为下游UV涂料、UV油墨等产品生产企业,贸易商客户主要为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企业。针对不一样的客户类型,公司在所售产品类型、收入确认政策、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方面基本一致,不存在非常明显差异。

  随着光引发剂、单体、树脂等光固化材料原料研发技术愈发成熟,光固化光照系统的一直更新,以及慢慢的变多的终端商品市场要求节能环保,光固化产品的应用领域已经渗入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光固化技术是一种高效、环保、节能、适用性广的材料处理和加工技术,行业内普遍将UV光固化技术归纳为具有“5E”特点的工业技术:Environmental friendly(环境友好)、Efficient(高效)、Energy saving(节能)、Enabling(适应性好)、Economical(经济),被誉为21世纪绿色工业的新技术。由于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的提高、各国对环保监管的加强,光固化技术的应用领域、范围和深度均得到非常明显拓展,目前,光固化材料已大范围的应用于国民经济的众多领域,包括木器涂装、塑料制品涂装、装饰建材涂装、纸张印刷、包装印刷、汽车部件、电器/电子涂装、印刷线D打印等领域。光引发剂是光固化材料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性能对光固化材料的固化速度和固化程度起关键性作用。我国光引发剂制造业经过二十多年的稳步发展,目前已进入产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阶段。

  由于我国光固化产品的使用比例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且发展尚不平衡,因此,我国的光固化技术具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和市场机遇,近年来处于一个持续稳定增长的趋势。同时,随着光固化新产品的开发、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持续增长的需求,为向其提供关键性原材料的光引发剂提供了源源不竭的需求推动与良好的发展前景。

  光固化材料属于新材料,我国先后颁布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一系列相关产业政策,加强环保型涂料、光敏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2015年,环保部推行绿色税收,限制“溶剂型涂料的发展”。涂料产品是光固化产品的下游,限制VOCs排放、实施“双碳”战略、加大UV涂料在涂料产品中的比例,能增加光固化材料的需求,光固化产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广阔。

  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国家及各级政府已出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生产中使用的油墨、涂料产品在环保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而UV光固化产品相较传统的溶剂型涂料、油墨恰恰在环保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于在UV固化技术中占重要地位的光引发剂而言,也会具有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

  据中国感光学会辐射固化专业委员会统计,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主要的光引发剂生产和出口国,预计生产产量和出口量在一定时期仍将处于增长态势。目前我国企业具备常规和部分高端光固化材料的研发生产能力,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及整合,出现了一批设备比较先进、生产管理规范、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稳定、科研开发投入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骨干企业,已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好的发展基础,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和企业素质的提升将有力提升国内光引发剂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光固化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光引发剂自身性能的持续改良,将有望进一步扩大市场容量并带动光引发剂产销量的增长,光引发剂业务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光引发剂整体的生产工艺都相对复杂,产品配方技术难度高,行业的门槛较高。国内大部分企业仍以传统、常规型产品的复制生产为主,如行业新进入者不具备较高的技术实力和研发水平,只是进行简单的模仿式生产,则无法实现与下游市场的良性互动,很难建立起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公司是全国产量最大、品种最全的光引发剂生产供应商,在产品品类、研发与技术服务能力、稳定供货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光固化剂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

  首先,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具备184、TPO、1173、907、369、DETX、ITX、PBZ、TPO-L、379等十余种光引发剂的规模化生产能力,较之竞争对手,公司产品线更为齐全,拥有为下游优质客户提供一站式原料供应的能力。

  其次,公司研发能力突出,在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均具有较强竞争优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53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公司主持2项、参与7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光引发剂行业共11项),承担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在原有针对光引发剂产品及生产工艺研发的基础之上,公司还开发出系列大分子光引发剂、低气味和UV LED光引发剂等新产品,并积极探索对多种型号光引发剂的混合复配使用,以及光引发剂与单体、树脂结合使用的研究开发,使公司针对下游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第三,公司通过布局合理的现代化生产基地,实现主要光引发剂品种有两个工厂同时生产,从而保障对下游客户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近年来,国家及各省市各级政府不断出台环保法规、标准,对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的使用,及促进环保型产品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计划和目标,有关法规政策对UV光固化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①由于我国将长期持续加大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预计未来环保监管的不断加强将继续推动UV光固化产业稳定增长。

  ②作为一种先进的材料表面处理技术,UV光固化技术的高效、节能、经济等特点,能够满足下游家具、建材、印刷、PCB、金属加工、光纤、3D打印等众多制造业自动化、清洁化、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业务发展需要。

  ③近年来,以UV LED、大分子光引发剂、水性UV光固化配方产品等新技术、新产品为代表,UV光固化技术在涂料、油墨等行业的应用量不断提高,未来随着行业内的持续研发创新、技术进步,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推陈出新,UV光固化技术的应用领域、应用场景将得到持续拓展。

  UV光固化领域自身持续技术进步将使得光固化技术应用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为UV光固化技术催生出更加丰富的应用场景,为相关产品带来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及未来几年,相对热点技术和产品研发方向主要包括:

  ①UV LED技术:UV LED技术是指用LED发出的光使UV油墨、UV涂料、UV胶粘剂等液体材料转变为固体,与传统的汞灯相比,UV LED光源使用安全,方便;更加节能,使用寿命更长,且UV LED光源无需预热,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开启或关闭,使用更为灵活。

  ②水性UV固化材料:水性UV固化材料是以水性树脂为基础,用水作为稀释剂,采用光照方式进行固化的材料,同时具备UV光固化技术和水性涂料技术的优点,用水来代替活性稀释剂稀释低聚物,可实现低粘度,特别适用于全自动化喷涂,VOCs含量更低。

  ③大分子光引发剂:随着大众安全意识的提高,对食品药品等包装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如欧洲对食品药品包装油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禁止使用迁移性大的材料,已主要采用低迁移性的大分子光引发剂。中国的食品包装油墨行业标准已经在最后的征询意见阶段,将会很快出台。在全球范围内,大分子光引发剂由于其低毒性和低迁移性的优点,会被越来越多应用到包装油墨中,因此开发更多类型的大分子光引发剂是行业产品的发展趋势。

  ④阳离子光引发剂:由阳离子光引发剂和配套树脂、单体构成的配方产品,具有抗氧阻聚、体系收缩低和低粘度的优点,可与自由基固化体系互补。未来阳离子固化产品应用或与自由基固化产品混合使用具备发展前景,因此阳离子光引发剂也是产品和技术的发展方向之一。

  ⑤低气味光引发剂:随着光固化涂料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尤其是跟人们日常生活相关度比较高的领域,用户对产品的气味根据关注,低气味引发剂产品受到更多的关注。开发出高性价比的低气味产品,可以进一步扩展光固化产品的应用领域。

  ⑥电子产品用光引发剂(光敏剂):亚太地区是电子产品的重点生产区域,在显示屏和芯片制造过程中,需要多个品种的光敏剂,比如,肟酯类引发剂,六芳基双咪唑类,光产酸类以及PAC类等。随着中国电子产品的发展和生产的集中,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将不断提高。

  随着光固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UV LED、水性UV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对光引发剂以及整个配方产品的性能提出了新要求。在研究开发解决方案时,通常不同光引发剂之间的搭配使用以及光引发剂混合物与树脂、单体的相互配合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为满足下游新领域提出的多样化需求,只单纯生产常规型号光引发剂的生产商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光引发剂生产厂家需要对LED固化设备的性能的理解,配合设备进行相应光引发剂的研发。市场发展趋势要求生产商须具备调整常规光引发剂性能的研发实力,并为客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向下游渗透,参与到下游客户的产品开发过程中去,与客户联系更加紧密,逐渐由常规光引发剂生产商转变为光固化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

  财政部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0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5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公司现行的部分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故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执行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1日以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陈波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从各个方面反映公司2020年度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次监事会进行审议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同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3)。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其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因本议案涉及全部监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全部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从各个方面反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2019年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1887号文《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2,780.68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66.68元。共募集资金1,854,157,42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144,864,470.72元,募集资金净额1,709,292,953.28元。

  截止2019年10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2019年3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开立了4个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30日,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并久日新材料(东营)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中募集资金期末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差异情况如下: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操作便利,公司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并通过一般户购买理财产品。虽然转入与购买间隔时间较短且能够一一对应,但一般户账户中存在其他自有资金。公司已于本报告日前将上述一般户中的自有资金转出,一般户将作为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核算。

  2.公司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分别由子公司久日新材料(东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久日”)、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久日”)负责实施,公司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将资金从浦发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上述两家子公司账户,期末东营久日、内蒙古久日账户余额分别598,723.24 元、3,075,659.00元,公司已于本报告日前将上述资金转回浦发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3.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16日即将部分资金转入内蒙古久日。

  截至本报告日,上述问题已得到整改或追认,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久日新材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久日新材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久日新材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但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相应整改,并在202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如实进行了披露,并未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也未对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除上述不规范情形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实施“光固化技术研究中心改建项目”,可增强公司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增强公司光引发剂产品的市场适应性,改善研发环境,提升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上述两个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将体现在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中,项目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0,026,007.65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1,226,80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2,821,24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7,941,943.2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以现金方式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86.25%。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821,248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与会监事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项目合伙人:姓名滕忠诚,200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郝光伟,2014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俞放虹,2000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执业期间主要负责上市审计十几家。2019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期审计费用9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80万元,内控审计1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的开展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合理安排审计队伍,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久日)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0.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6.6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486.45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3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公司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内蒙古久日增资16,000.00万元(其中5,00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增资完成后,内蒙古久日的注册资本将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15,000.00万元。公司对内蒙古久日的持股比例仍为100%,内蒙古久日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内蒙古久日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并对募投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制造、加工、咨询、销售(危化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证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326号),内蒙古久日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未经审计的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蒙古久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内蒙古久日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同时与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地布局,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一)《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华道1号智慧山C座贰门五层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的公告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赵国锋、解敏雨、王立新、贺晞林、寇福平、张齐、陈波、吕振波、罗想及赵国锋关联方赵美锋、山东圣丰投资有限公司,王立新关联方王立平,贺晞林关联方贺水济。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能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会议免费,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