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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深圳龙华街道清宁路7·16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开云的网站是多少 时间:2023-12-16 19:14:11 浏览量:10131

  12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关于龙华街道清宁路“7·16”一般高坠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7月16日,龙华街道清宁路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1.事发单位: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贞;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0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某社区。

  2.涉事清洁作业发包单位:深圳某工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成立日期:1984年5月5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社区。

  1.璩某华,死者,女,湖北枣阳人,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员工(清洁工),根据死亡证明(推断)书,其死亡原因为“高坠(具体以死因鉴定为准)”,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尤其闭合性腹部损伤)引发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3年7月15日,深圳某工业公司向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下达综合仓2楼清洁任务。

  7月16日上午,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班组长黄某朝带领璩某华等10人清洁综合仓2楼,其中璩某华与3名工友负责清洁2楼成品运输输送带区域。9时5分许,璩某华在清洁3#输送带时,从3#与4#输送带之间的空隙(宽约1.6米)坠落至1楼巷道输送机轨道上,坠落高度约5.6米。

  发现璩某华坠落后,其工友与班组长黄某朝等人立即开展救援,深圳某工业公司电工王某平与保安队长邓某分别拨打了120与110电线接线员的指导下对璩某华进行心肺复苏,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立即对璩某华进行抢救,璩某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事发3#输送带坠落处有一段长约4.1米的输送带临边侧未设置防高坠的安全措施。

  1.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在进行涉事清洁作业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安排事发区域清洁作业时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派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在进行涉事清洁作业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安排事发区域清洁作业时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璩某华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慎从传送带处坠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深圳某环境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派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